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因伤住院治疗,由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案涉车辆登记在某旅行社名下,李某属于该公司员工,事发时李某私自使用该车辆用于个人使用。后赵某将李某及该旅行社公司以及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因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赵某的损失应当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公车私用,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所在公司对于车辆管理存在疏忽,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李某与该公司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对于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当事人是否执行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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