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人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法院评判的标准是证据,而不是听谁说的有道理,因此,想赢“官司”,证据十分重要。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原告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位于第三人名下的房屋售于王某,因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能过户,当时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23年5月,王某通过陈某从第三人处将案涉房屋过户于自己名下,并缴纳了过户产生的税费,原告王某认为该税费应由卖房者承担,多次向陈某索要无果,王某将陈某诉讼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虽一直声称该房屋税费是由自己缴纳的,但其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上却显示该笔税费是由第三人缴纳的,与原告王某没有任何关联,故最后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因不懂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有时片面的认为只要把诉状交到法院,自己的问题就会解决。但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印证自己的主张,法官才能够公正裁决,实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