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多名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名捺印,为案涉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借款人及担保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担保人的担保尚在保证期间内,且保证方式均为连带保证,依法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也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借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法官释法】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但是以下情形例外: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份额分担。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及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捺印,担保人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请求其他未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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