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下午,于某在清理沟渠内杂草后进行焚烧时,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宗某的一间彩钢板房及房内的椅子、桌子、床铺等物品被烧损。事故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火灾系于某焚烧杂草导致,但于某以种种借口不给宗某赔偿,双方矛盾经多次调解均无结果,邻里关系愈发紧张,最终对簿公堂。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到消防大队查阅火灾卷宗,明晰火灾原因及灭火时的财产损失,同时电话联系双方了解具体情况。通过前期沟通法官得知,于某是有赔偿意愿的,只是宗某提出的赔偿金太高,让其无法接受。为让此案得到合理解决,又不伤害邻里和气,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地为当事人梳理案情、答疑解惑,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矛盾。最终,双方同意各退一步签署调解协议,于某当场向宗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至此,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