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一般是不用对罪犯进行羁押的,相比之下罪犯的人身还是比较自由,但此时需要罪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在考验期内不能违法犯罪。那要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治安处罚处理呢?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田某因在缓刑考验期违反行政法规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3年8月,田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瓜州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田某酒后与他人因赌资问题发生纠纷,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他人轻微伤,被瓜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瓜州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瓜州县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提请对罪犯田某撤销缓刑。法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对其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立即收监执行。
法官寄语:
缓刑≠自由,缓刑人员都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使罪犯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决不能将社区矫正当做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田某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故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