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郑某、蒲某、夏某三名被告人均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杨某联系夏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夏某支付毒资。后夏某通过联系蒲某并向其转款,蒲某则通过联系郑某确定郑某可以提供毒品后,通过微信向郑某转款,郑某收款后将毒品送至蒲某家中,蒲某将毒品分包后将部分毒品藏匿在一件衣服袖口内并装入塑料袋后通过快递方式向杨某邮寄。杨某在取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杨某处扣押的冰毒疑似物毛重0. 88g、净重O.62g,麻古疑似物毛重O.29g、净重O.llg。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蒲某、夏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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