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对面行驶车辆会车时操作不当驶出路面,撞到道路北侧移动通信杆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10mg/100mL。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有安全,才团圆。春节临近,亲朋好友聚会增多,酒后驾车易肇事肇祸,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安全的漠视。被告人张某某因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身陷囹圄,在春节期间无法与家人团聚。千金万银,难比性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醉驾的判定标准:以血样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立案标准,同时,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范围;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根据《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根据《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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