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7月,甲、乙公司协商一致,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所承包某工程的主体加固部分,工程价款为暂定金额,最终以实际工程为准。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双方于2021年11月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30余万元,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下剩20余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要,直至超出质保期仍然未果,甲公司无奈诉讼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同时,承担逾期利息。
该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是建设工程案件,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着重对案涉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在各方自愿调解的前提下,法官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角度阐述利害,劝说乙公司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提示甲公司对乙公司现阶段支付能力、实际困难等综合考虑,引导双方互换角度,互谅互让,最终甲、乙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乙公司分三期还清20万元欠款,若逾期不还则承担1万元违约金,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优质的司法保障,金塔县人民法院找准服务切入点,立足审判职能,不断探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措施,以实际行动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落实到审判实践中,落实到司法服务里,积极为县域营商大环境蓄力加油。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