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于2023年11月上旬到瓜州后,先后在被害人万某、何某、李某等人经营的5家商行内盗窃香烟,并将部分香烟变卖获利后进行挥霍。经鉴定,王某五次盗窃的香烟价格认定为4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王某实施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生活中,不少人对盗窃的定义存在误区,认为小偷小摸的“都不是什么大事”、顺手牵羊的“都是贪个小便宜”,够不上定罪量刑。实际上,误区终归是误区,错误的认知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一时的贪念亦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无知者或许无畏,但无知者并非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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