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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撤销缓刑进“班房”

来源: 作者:申丽红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2/28 17:38: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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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当庭对其决定逮捕。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东侧树木相撞,造成马某某及其车内乘员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玉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4.22mg/100mL。另查明,2023年3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事实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间,决定撤销原判寻衅滋事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或者应当宣告缓刑,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法不再执行的制度。但是,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更应该珍惜接受缓刑考验期的“自由身”,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