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敦煌市法院七里镇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成功调解7起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10月,被告公司承包了敦煌某村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租赁7名原告各自所经营的翻斗车为其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公司向原告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公司一直未给付剩余租赁费,无奈7名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经了解,该系列租赁案涉诉标的少则几千元多则一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是被告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且有外债未能收回,所以拖欠租赁费未能支付。
考虑到原、被告各自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通过释法明理,告知调解的好处和判决处理对其不利影响,强化其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催促其及时支付租赁费;另外,承办法官从现状、法理、债务人的经营情况等方面耐心向7名原告解释解决纠纷的最优方案。经过调解,原、被告各自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公司欠付7名原告的设备租赁费均于2024年7月底前一次性给付清,该起系列案件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