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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塑料闺蜜”遭翻脸 仅凭转账记录诉欠款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雯、柴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3/5 18:15: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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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甜甜与程程是好闺蜜,情同姐妹。小甜甜在某财富投资公司工作,程程为了帮小甜甜完成业绩,其以自己和丈夫的名义,多次在小甜甜的公司投资,2021年投资陆续到期,小甜甜将程程的收益及本金陆续提出后交于程程及其丈夫。

2023年程程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好闺蜜小甜甜起诉其欠债不还,称2021年小甜甜向程程的丈夫卡内转账20万元系借款,程程不可置信,现实版“塑料闺蜜”竟然是自己信任的人,向法庭提供了其在小甜甜名下投资理财的合同以及双方的全部聊天记录。

经法官庭前了解案情,庭审中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庭后认真研判,认为小甜甜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实际借款金额,亦未能提交相应的借款凭证进一步证明双方具备借贷合意,有悖于民间借贷的一般习惯,故无法确认诉请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成立,小甜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了小甜甜的诉讼请求。小甜甜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小甜甜虽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因其与丈夫均是该财富投资公司的业务员,转账20万元是否确系二人自有资金,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小甜甜与程程就20万元形成借贷合意,故驳回了小甜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有风险,借款时应当形成借条、收据、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日常生活中,对于金钱往来的交易记录及用途应备注并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