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为满足住房需求,向银行贷款购房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贷款作为一种消费模式,给人们带来了分担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保证资金流动等诸多好处。但“贷款容易还款难”,部分债务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还款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马某在某银行申请贷款,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9年,自2016年9月27日至2035年9月27日,并以马某名下房产做抵押。经审核,银行如约发放贷款,马某使用该笔贷款并于2016年10月开始偿还贷款,直至2023年4月开始出现违约,不能按期还款,现已产生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6.5万元。经该银行多次催告,马某仍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银行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与马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支付欠款本息等合计36.5万元。
案件审理: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征得同意后,组织开展调解。经初步沟通,马某承认欠款事实,法官向其释明了贷款逾期不还款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从诚实守信的角度劝导马某积极偿还相关款项。经过法官充分的释法析理,马某主动将逾期本金、利息及罚息还清。针对“银行是否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这一问题,双方争执不下:银行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只要借款人马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就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即要求马某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贷款本息。马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正常还款,应当可以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
法官认为,马某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发生断供,但在银行起诉后能积极纠正违约行为,履行还款义务,将逾期的本金、利息、罚息还清,对违约行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说明贷款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可能性,为实现订约目的,应继续履行。如马某无法将逾期贷款本息结清,持续断供,则银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马某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息。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银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银行与马某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自2024年3月起至2035年9月27日期间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则银行有权就剩余本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在金融贷款中,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发生多次逾期还款,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如确发生逾期,借款人应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还款,将逾期欠款补足,争取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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