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因被告当事人未到庭应诉,经缺席审理后依法宣判。
案件回顾:
2020年夏季,魏某因资金周转向周某提出借款请求,周某暂无多余资金,遂将个人名下信用卡出借给魏某临时消费使用。起初,魏某尚能按月偿还信用卡消费欠款,自2021年起,因魏某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银行多次电话催促周某,周某无奈予以偿还,截止2021年8月,双方经过结算,周某共计代魏某偿还信用卡消费欠款50000余元,魏某书写欠条一张交付周某,并归还了信用卡,双方约定魏某于2021年12月前清偿该笔欠款,但到期后魏某仍未偿还,周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法院。
该案开庭时被告当事人未到庭应诉,经缺席审理,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依法判决魏某偿还周某欠款50000余元,并承担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温馨提示:
银行信用卡严禁套现使用,该案中周某出借个人名下信用卡给魏某临时消费,经本人清偿后,双方结算并书写欠条,虽未出现套现情形,但其中涉及到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具有较大风险。另魏某虽出具欠条给周某,但实际行动中怠于偿还该笔欠款,且消极应诉的行为不宜提倡。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普通民众,应清醒认识到,在约定清偿之日未收到欠款时,应果断收集证据,及时诉讼,才能切实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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