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柳园法庭在办理一起涉企保全案件过程中,灵活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在维护申请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申请人吴某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某石材公司的石材板一万方和部分机器设备并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立案后,经查询,该公司账户余额仅为千余元,从保障双方利益最大化、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法庭干警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对该企业存放在厂房的石材板、机器设备采取“活查封”措施,即石材板可正常出售,但出售价款由法院保存;机器设备可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考虑到上述财产价值已经达到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数额,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故未对企业账户进行冻结。在作出保全裁定后,法庭干警立即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
典型意义: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申请人的诉讼利益在将来得以实现。本案中,在被申请人账户余额仅为千余元的情况下,冻结基本为空的账户达不到保全的目的。如果坚持对账户“一封了之”,眼下正值“复工复产”之际,将会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活查封”被申请人的生产产品和机器设备,既能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确保将来其诉讼利益的实现,又将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公司正常经营影响降到最低,切实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是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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