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赵静团队合并调解处理了原、被告相同的2起案件。
【基本案情】孙某和田某曾是夫妻关系。2018年7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经肃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女小田由田某抚养;2.田某以孙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透支资金8000元由田某负责偿还。
2020年8月,在征得田某同意后,婚生女小田跟随孙某一起前往广州生活。且时至今日,田某仅偿还了3000元信用卡透支款,剩余5000元为避免逾期由孙某代为偿还。2024年1月,孙某起诉田某,要求其支付代为偿还信用卡费用5000元。2024年2月,孙某再次起诉田某,要求变更婚生女小田抚养权为其所有。
【案件处理】 受理第一期债务纠纷案件后,承办法官在系统检索发现,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还有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与本案原、被告基本信息完全一致,心里不免产生了疑惑。在详细查阅卷宗后发现,发现确实属于同一原、被告。
为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随即通过电话询问田某对两案的处理意见,发现田某认可孙某代偿信用卡透支款5000元的事实,而且孩子小田现在正要面临高考,同意变更小田的抚养权给孙某,只是在与孙某沟通的过程中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吵,才一直没有解决这两个问题。在电话沟通中,孙某也同意法官将两个案件合并调解处理。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耐心沟通和交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才逐步放下了最开始的针锋相对,心平气和地商讨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案件一“田某支付孙某信用卡代偿款5000元”;案件二“双方婚生女小田抚养权变更由孙某抚养,抚养费由孙某自行负担”。
【法官寄语】 家事案件纠纷具有伦理性、私密性、矛盾多元性等特点,在处理家事案件时,承办法官会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兼顾情与法的关系,设身处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纷,让双方当事人能够放下怨气,理性的处理矛盾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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