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到深处,你侬我侬,愿意为爱买单;缘分尽了,对簿公堂,所有花销反成借款。
近日,肃州区法院速裁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来,小丽和小鹏二人曾是情侣,在恋爱期间,小丽向小鹏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累计6000余元,并为小鹏购买一部品牌手机。怎知缘分难料,几个月后二人因琐事分手。痛定思痛,小丽翻看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想起之前的海誓山盟,再看看现在的物是人非,总感觉“一口气”不顺,遂以该转账是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小鹏偿还欠款10000元。
庭审前,小丽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手机购买订单等证据。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前期电话沟通,认为双方争议不大,便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小鹏对微信转账记录中借款2000元的事实认可,小丽替其购买的手机也愿意折价计3000元偿还,自认合计借款5000元的事实。但是,其它微信转账小鹏不认为是借款,而是是恋爱期间二人共同花销,都是自愿的。了解到矛盾焦点后,案件承办法官就相关案例及法条进行了解释说明,最后促使双方就借款实际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主张微信转账及支付手机费用均为借款,虽未能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予以佐证,但是原告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支付订单截图等证据,对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借贷事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认可借款2000元及原告替被告支付的手机费用,合计5000元的借贷事实,抗辩其它微信转账均为恋爱期间共同花销,并非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应当对剩余5000元是借款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无证据证明的,法院对该部分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情:侣交往期间相互花钱是常有的事,如果往来的款项是借款,应当在出借时予以明确,并应该及时固定借条、借款合意、转账记录等证据,如未明确为借款的,一般认为交往开销系自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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