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上赛况激烈,场外球迷热情高涨,篮球作为全民热爱的竞技体育,有一定的对抗性,隐藏着风险,如遇意外受伤,赔偿该有谁承担?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据“自甘风险”条款审结一起因打篮球受伤而引发的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苗某都是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2023年7月,两人相约打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苗某与王某在抢篮板时发生碰撞,导致王某鼻梁骨受伤,为此花费3万余元。事后,王某认为苗某的动作不规范导致自己受伤,要求苗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苗某均系成年人,对篮球运动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应当具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知和预见。王某自愿参加具有激烈对抗特点的比赛,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因此,王某要求苗某赔偿各项损失的要求与法律相悖,故依法判决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王某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什么是自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制度。自甘风险,也被称为自甘冒险、自冒风险,是指受害人实现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承担自行可能的后果。《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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