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2日 星期四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小案件大道理】瓜州县法院:未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宏燕 责任编辑:瓜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4/24 15:05:04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用机械后却无人付款,仅有介绍人出具的证明和通话录音,能否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租赁费还能不能要回?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通过第三人赵某介绍,电话协商租赁原告陈某的两台挖机在矿山从事开挖矿石作业,后因被告朱某长期不结算,原告径自将挖机拖走并起诉要求朱某支付租赁费69万元。

【审理过程】

庭审中,朱某抗辩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挖机作业的矿山是由另外的公司承包,其只是在原告和公司之间牵线搭桥,并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选厂租赁协议,认为原告应当向公司主张租赁费。而原告提供的介绍人赵某出具的证明上面并无朱某签名,无法证实朱某是承租方。同时,原告提供了一段双方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朱某表示“我想先拿二三十万给你”。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未订立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不成立。在双方的通话中,原被告双方对挖机进出场事宜进行了沟通,被告并未拒绝原告的付款请求,并承诺先付给原告二三十万,证明被告欠付原告的租赁费至少为三十万元,被告抗辩未与原告发生租赁关系,显然与其同意付款的承诺相矛盾。最终,法院将通话录音作为定案依据,判决朱某支付陈某租赁费3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口头、电话、微信语音等无书面形式的交易行为,虽节约了交易时间,却增加了法律风险。在交易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应当敦促对方订立书面合同,对合同主体、标的、价款、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有效规避交易风险。日常小额交易,如果未能订立书面合同,要注意留存双方磋商、交易、结算的记录,往往关键的一句话就能证明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