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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未入住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崔雯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4/25 19:45: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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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许建华成功调解一起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因空置房屋欠缴物业费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8月,原告酒泉某物业服务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依约为该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陈某为该小区居民,其拖欠多年物业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仍未缴纳,引发诉讼。

    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被告未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其认为,自己虽已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但房屋并未装修完毕,自己也未入住,未实际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认为物业公司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合理。而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无论业主是否入住,自己均提供了物业服务,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

    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用心倾听当事人意见,并就物业纠纷相关案例进行解释说明,围绕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和缴纳多少合适2个争议焦点,法官多次居中调解,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一方面,告知业主不能因其未居住并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缴物业费,这样不仅会影响物业公司正常运行,进而影响服务质量,更会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告知物业公司应高度重视业主需求,善于听取业主的意见建议,并对业主反映的问题,提出中肯的整改意见。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解答,原、被告就交纳物业费金额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简单来说,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未接受或不需要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按期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