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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 肃州法院新实践│为抓螃蟹引发打架,法官调解促和谐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文静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4/25 19:50: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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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的一天晚上,原告薛某、李某某二人路过肃州区某镇水库,因在抖音上看到此地有很多螃蟹,二人便到水库旁边的滩地抓螃蟹,后被水库承包经营者李某1、李某2、李某3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2持电缆线棒对薛某进行击打,双方撕扯到一起,李某3使用电缆线棒对薛某以及李某某二人进行击打,致原告二人受伤。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近日,二原告将被告李某2、李某3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2、李某3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1400元。

    案件受理后,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卷宗,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后,为避免矛盾升级,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双方因小事而大打出手的不理智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结合案情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沟通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医药费等赔偿款7000元。至此,本起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任何事情都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解决问题,武力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也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发生矛盾纠纷三思而后行,依靠法治力量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