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3人因帮助电诈团伙转移资金沦为电诈“工具人”,最终全部走上被告人席。
被告人王某、董某某、陈某某明知其上线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发展下线为上游犯罪团伙实施电话诈骗和网络支付结算帮助,以上三被告帮助犯罪团伙实施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17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和流水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
【法官提醒】“帮信”不是“帮忙”而是“帮凶”! 出借“两卡”行为,看似“置身事外”,实则“牢笼已织”,这样“轻松”的赚钱方式,却有可能将你推向深渊,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否则将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