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无可避免,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不仅让身体受到伤害,还有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近日,肃北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郝某某在肃北县某养殖区祁某某的住所内,因经济纠纷与祁某某发生争执,遂用祁某某住所内桌面上的菜刀将祁某某左手背部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经济损失34751.72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矛盾后,未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从而做出过激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最终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买单”,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发生矛盾要冷静处理,积极沟通,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切勿逞一时之快动手伤害他人,最终使他人遭受身体痛苦,自己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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