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马某种植的蜜瓜正值抽条坐果的关键时期,不知什么原因瓜苗出现心叶皱缩、退绿变黄现象,马某便将相关情况告知了村委会,后农业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确定密瓜是因为受到了药害。经调查发现,白某、陈某曾用无人机在自己的棉花地里喷洒除藻剂,马某要求白某、陈某赔偿损失,但二人认为瓜地离自己的棉花地距离200多米,且无人机飞行高度不到三米,不可能发生漂移,拒绝赔偿。协商未果,马某遂将白某、陈某诉至柳园法庭。
法庭受理案件后,便组织干警赶赴现场,查看受损面积以及四周界至,因双方对损失的金额争议较大,法庭最终通过委托鉴定确定了损失数额。庭审中,两被告表示还有其他三人也打过药,要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针对此,干警再次前往现场查看受损瓜地与喷施了农药的各地块的具体方位和相隔间距,在走访周边村民、询问农业部门专业人员的基础上,依法追加当天喷施农药的另外三人为共同被告。
后续审理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各被告喷施农药与原告蜜瓜受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各被告责任如何承担。法庭审理后认为,关于因果关系,农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蜜瓜受害的依据,各被告均在当天用无人机喷施农药,与原告瓜地虽相隔200多米但仍属于相邻地块,且喷施面积较大,无人机喷药仍会发生漂移,各被告施药行为是原告蜜瓜受害的唯一因素,因此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责任承担,各被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每一侵权行为都独立存在,无法区分各自致害范围,但各方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害,遂依法判决各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各方都表示服从判决,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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