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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元案件款,被告主动履行

来源: 作者:李丹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5/21 16:33: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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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将55000元赔偿款及诉讼费当庭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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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6日,被告驾驶无牌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黄闸湾至黄花营村道路行驶,与原告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玉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8月18日,经玉门市交警大队勘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原告伤残为一项八级、一项十级。事发后,原告家里多次前往被告处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268元。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开庭审理、质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达了调解意向。本案休庭后,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最终原告同意被告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履行了55000元案件款,实现案结事了。

近年来,玉门市人民法院一直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提升审判服务工作模式,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