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花海法庭受理了39件独山子乡经济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此类案件情况相似、事实清楚、适宜调解,花海法庭将该类案件分流至独山子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自分该类案件分流以来,花海法庭与独山子调委会、司法所、村委会紧密联系,做到随时联系、随时调解,合力促进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例如:在调解合作社与马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时,独山子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通知马某及其妻子来到司法所参与调解,在法官、司法所、乡政府的合力调解下,合作社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但马某妻子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到调解现场,调解程序未完成,马某说“我能做我媳妇的主,我的意思就是我媳妇的意思”,法官耐心向马某说明,其妻子作为案件当事人,必须要参与调解并发表意见,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后法官电话联系了马某妻子,其妻子表示只有晚上下班回到家才有时间,于是,当天晚饭过后,办案法官和法官助理驱车前往马某家里,向其妻子转述调解情况,并询问其妻子的调解意见,其妻子表示同意马某和合作社达成的协议,同时在相关文书材料上签字确认,最后,该案圆满解决。
截止日前,该类案件调解程序稳步进行,调解进展顺利、调解效果较好,不仅加快了诉讼程序,还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剩余案件的调解奠定了基础。花海法庭坚持以能动司法推进溯源治理,通过“引导分流+诉前调解”模式化解纠纷,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诉讼程序前端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诉前调解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减轻群众诉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力举措,更有用时短、花钱少、有效力、可执行、不公开、促和谐等众多优势。花海法庭将继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前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高效便捷的优势,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情”,让诉前调解真正成为当事人信赖并愿意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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