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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驶不得”——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来源: 作者:申丽红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5/22 16:02: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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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勇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分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当庭决定逮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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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侦查机关查获。经鉴定,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均为200mg/100ml以上。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规范高效,在实质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的基础上,坚持宽严相济,考虑到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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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仍有不少人还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将他人安危、公共安全、国家法律抛之脑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