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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起争执,故意伤害要不得

来源: 作者:申丽红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5/22 16:23: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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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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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放羊时争抢草地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金某某骑坐在刘某某腰腹,用拳头、膝盖殴打、顶撞刘某某头面部、胸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金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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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就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部分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择期宣判。

发生矛盾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保持理智,冷静处理,心平气和的寻求解决方法,千万别动拳头,不可因一时的冲动,使他人遭受痛苦,自身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