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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引纠纷 实质解纷暖民心

来源: 作者:李文瑛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5/22 16:27: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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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在当下的房产交易中已十分常见,也容易引发纠纷,5月16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就审理了一期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解决纠纷,满意而归。
原告刘某为方便孩子上学想在市区购买住房,但考虑到新房价钱过高最后考虑买“二手房”,被告蒲某听到这一消息后主动找到刘某,欲将自己的住房卖给原告。经双方协商后,原告以218000元购买被告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就违约金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0000元,但过了交房日期,被告迟迟不予交房,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明确自己反悔了,不想卖了,但也未及时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承担约定好的违约金。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无条件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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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自己也如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必须按约交房,但被告亦明确表示不能交房。办案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在开庭前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告知原告有钱在哪都能买到房,不是只有被告这一套,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也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说明,让当事人充分知晓及时化解纠纷的有利之处,积极引导双方以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问题,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愿意解除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当庭退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并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9000元。
   司法护正义,诉调解民忧。下一步,玉门法院审判监督庭将继续践行“诉前调解+溯源治理”的工作理念,始终保持对当事人负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态度,真正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定分止争,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的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