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想顺道搭便车,出于好心载一程,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残,责任该由谁担责?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好意同乘”车祸致乘客伤残案件。
薛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2022年12月,薛某在搭乘王某驾驶的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薛某受伤,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伤情经司法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多次找薛某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赔偿费用共计21万余元,而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才让其搭乘便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薛某遂将王某诉至肃州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虽然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遂展开调解工作。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案件承办法官一边向被告详细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一边对原告从情理角度进行劝导,并讲述了相关典型案例,最终在法官和双方代理人的开导沟通下,薛某和王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赔偿薛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但在好意搭乘他人时,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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