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法院近期通过开庭调解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承保的保险公司将车辆维修费予以赔偿,原告就自己的停运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通过诉前调解,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考虑到纠纷已经在诉前多次调解未果,庭前组织双方到庭,看是否还有调解基础,但二人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案件随即转入审判程序。经过法庭审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承担停运损失5500元,被告不愿支付不同意调解。庭审后,法官二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双方仍然情绪激动僵持不下,原本同意调解的原告方,因为被告的态度也不再同意调解,该案件还是没能调解成功。之后,法官通过多次电话、微信多次沟通,释法明理,让被告打开心结,同意赔偿,同时原告也冰释前嫌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并当庭履行,向原告转账支付停运损失2800元,至此案结事了。
调解是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近年来,肃州区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原则,坚持将调解贯穿案件的始终,大力打造调解队伍,构建多维度、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全力推进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诉源治理体系,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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