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李某某伪造了一枚前期合作使用过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2月,李某某在得知某场区两个项目投标报名信息后,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某场区法定授权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前期合作期间留存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及其他资料在一打印复印店内制作两个项目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后伪造刻制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一枚加盖在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上,同时在委托代理人签字处代签顾某某名字。李某某于2023年2月15日以自己的名义将制作的上述两个项目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某场区后取得了项目竞标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印章是单位、企业或个人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围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公司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伪造公司印章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及真实存在的公司的信誉、利益。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属于犯罪,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以身试法,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终将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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