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频发,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具欠条、借条等书面文件来证明将来会发放工资,但到最后结果却不如意。因此,法院对实务中的多种欠付工资的案由并不相同,包括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等。
近日,肃州区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答复。
基本案情:原告经营一家KTV,被告李某在2023年8月至12月入职原告经营KTV从事服务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4100元,后于2023年年底因原告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停业后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但剩余工资6800元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后被告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判令原告公司需向被告李某支付工资6800元,原告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认为被告李某自己虚算工资,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6800元。
法官调解:经法官询问,原告公司承认确实拖欠被告李某工资,也愿意支付被告李某工资,但与被告李某所述工资相差300元左右,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愿意支付被告李某工资6500元,并承诺于2024年5月15日前支付。
法官提醒: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遇到工资问题,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选择救济途径,这样才能事半功倍,促进矛盾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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