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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借本人信用卡需谨慎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田毅璇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7/3 15:19: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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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社会,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越来越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超前消费,生活中,也有不少人会将信用卡借给亲戚、朋友、同事等使用。这种情况能不能借呢?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用信用卡,后因被告逾期,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因原告仅主张被告对信用卡中欠付的部分款项予以偿还,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该部分款项,随后被告如约将款项予以偿还并归还了信用卡。后原告就信用卡中剩余欠付的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再次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已履行前案判决义务,该信用卡在此之后的账户余额应由原告自行偿还,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属于原告恶意扩大损失的行为,亦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外借信用卡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还会面临过度透支及征信受损的风险,甚至存在较大的民事、刑事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大家,要合规办卡、理性消费、妥善保管、诚信用卡,“江湖救急”要三思!即使关系亲密,也不要随意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很可能会“惹祸上身”!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