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车主陆某佳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其车辆被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陆某广驾驶外出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不仅判决实际驾驶人陆某广承担赔偿责任,还判令车主陆某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概述:2023年7月14日16时许,陆某广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陆某佳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与马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广负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023年7月16日,马某某将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并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2986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诉讼。
法官许建华收到案件,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陆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应对马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陆某佳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陆某广使用,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本院判决实际驾驶人陆某广和车辆所有人陆某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汽车作为便利的交通工具是不少人出行的优先选择。生活中,人们难免存在借用他人汽车或将自驾汽车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性能、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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