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凭什么钱是借款人花了,却要告我们要钱?”
“法官,我只担保了一年,凭什么两三年过去了,我还要承担责任?”
“法官,应该是借款人先还钱,他们还不了了才由我们还钱吧?”
……
在审理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许多保证人对于被银行起诉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或疑惑、或不甘,究其原因,还是大家对保证制度的不了解。希望通过对保证担保的详细讲解,能让大家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时候能够多一份慎重,仔细了解自己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等,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篇 何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就是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借款人债务履行的人。
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一般都会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例如在我们常见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中就有保证条款的约定。还有一种方式,保证人以书面的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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