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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执法我普法之有关申请执行费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刘洋、赵静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9/14 15:26: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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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申请在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制执行需要收取申请执行费,费用由谁承担?收取标准又是?

2024年4月20日,刘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法官调解,出具了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书,其中张某应在2024年8月30日前向刘某支付50000元。因张某逾期未履行,刘某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材料提交后,调解法官又打电话督促张某,张某向刘某履行了50000元,但执行案件已经立案,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均不愿承担。

最终,申请执行费由谁承担,经调解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多次调解无果,法院决定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交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吸取了本次教训,表示以后将按时足额履行执行款。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费应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