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何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也就是许多保证人说的,债务人实在还不了,才由保证人来偿还。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借款人向银行所贷的款项提供的保证,一般情况下都是连带责任保证。这就是为什么银行起诉借款人时,会一并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因为此时银行具有向谁主张权益的选择权,可以选择仅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也可以选择一并主张。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