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受害人已超过退休年龄,各方当事人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产生争议。
2024年4月5日,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小型轿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李某某将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本院,庭审中,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为女性,已经年满59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付误工费。
经本院审理认为,对于李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支持,不能仅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李某某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依然有劳动能力和获取劳动报酬的能力,其提供的物业公司工作证明、工资收入明细能够予以证实。故法院按照李某某的平均工资支持了相应的误工费。
法官说法: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时间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是否支持应当从受害人实际收到的损失来考虑,老年人参加劳动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在农村地区,老年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取收入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不能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认定没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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