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审理了两起案件,均为被告方提出上诉,法官通过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当事人最终服判息诉。
简要案情:
案件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公司签订《工程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将电气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因被告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024年8月15日原告起诉,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案件二:原告黄某某所有的车辆,在沿连霍高速(G30)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道路北侧柱式轮廓标相撞后侧翻。因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鉴定费等费用。
以上两起案件被告方均在收到判决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官了解该情况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并就判决书说理部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经过反复沟通、对法律规定逐条解释等,上诉人终于理解了法院判决内容,对法官的答疑表示了认可,并自愿放弃上诉,向本院提交了放弃上诉申请书。
案件办理,不仅要解“法结”也要解“心结”,不仅要“依法”也要“释法”。玉门法院玉门镇法庭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贯彻案件办理全过程,将判后答疑、释法明理作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方式,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确保每一件“小案”都能得到公正处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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