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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成年子女向生父母索要抚养费,是否获支持?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韩秀娟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14:48: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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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起诉生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医疗费及抚养费。

原告王某现已成年,系某村村民,母亲在其1岁时离家出走。随后父亲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王某由父亲抚养监护。后原告父亲再婚,王某由生父与继母共同抚养至成年。王某成年后,被查出患精神分裂症,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独立生活均受限,需要依靠他人生存,而其母亲离家出走后未给付抚养费,现因王某父亲仅凭一人之力抚养原告确有因难,遂诉至法院,要求其生母给付医疗费用的一半,并给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对于王某诉请的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因其诉请抚养费过高,本院酌定支持了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王某系精神病患者,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独立生活均受限,需要依靠他人抚养而生存。王某的生母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不能独立生活的王某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