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当事人双方主动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刘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经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妻子赵某抚养,其丈夫刘某每月向赵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刘某可每月两次探视孩子”。可离婚后,刘某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也拒绝刘某探视孩子。双方均未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案结事未了。法官从关心孩子未来成长的角度出发,向刘某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并释明刘某有申请执行孩子探视权的权利。刘某当场给付了3000元抚养费,并保证一定主动履行义务。经法官释法析理,赵某也主动带孩子与刘某见面,并同意今后刘某可定期探视孩子。最终,抚养费和探视权的问题均得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履行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执行抚养费的同时,也要解决探视权请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履行过程不妥当,双方之间的矛盾会更加严峻,必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努力寻找法与情的缓冲地带,成功化解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履行纠纷,满足了当事人心理和情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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