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许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廖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廖某受伤,经敦煌市交警队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廖某将许某及所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廖某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20000元。经审理,本院依法判令许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廖某相应损失。对于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的确需要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未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产生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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