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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发生继承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孙秀芮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5/3/7 16:32: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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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吴大和吴二是同胞兄弟。土地二轮承包期内,吴二作为承包方代表其妻子、母亲以家庭方式承包了某村集体耕地8亩。在吴大赡养母亲期间,吴大开始种植其中的3亩耕地。老人去世后,兄弟二人产生纠纷,吴二以其为案涉土地权利人的身份将吴大诉至法院,要求吴大给付耕地使用费,吴大则认为案涉耕地中部分耕地属于母亲,母亲去世后属于母亲的耕地兄弟姐妹均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户而不是个人。吴二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证实其与妻子、母亲作为同一家庭承包户的成员,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并承包相应地亩,对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吴大与吴二不在同一承包经营户上,对案涉耕地不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该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产生继承的情形,其占有、使用案涉耕地应当向吴二支付使用费。

【法官释法】为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我国对土地承包一直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家庭承包方式中,除林地外的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农户家庭中有成员死亡,只要在这个家庭户上还有其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由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平等共同享有。土地承包期内,这个家庭户上的成员全部死亡,土地上便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人,土地承包关系结束,土地退还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