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所涉贷款为丈夫生前举债,且未能按时偿还。丈夫去世后,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妻子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行动,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深入细致地了解案件全貌,包括借款金额、具体用途、过往还款记录,以及丈夫去世后家庭的实际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同时,充分倾听金融机构和被告的陈述与诉求,保障整个调解过程公平公正。经深入沟通与分析,法官发现双方对于债务事实本身并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债务承担主体和具体偿还方式上。针对这一核心分歧,法官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耐心的态度,向双方详细阐释相关法律条文,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引导双方立足现实,换位思考,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充分考虑自身经济能力,同意逐步偿还债务,并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金融机构也对被告的实际困难表示理解,同意在还款方式上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和宽限期。
此次顺利调解,高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参与金融借贷活动时,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生态环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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