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人们对健康养生越来越重视,不少人青睐于健身、舞蹈、瑜伽等专业课程培训,预付卡消费模式也随之变得常见,因此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案件情况:2023年2月,赵某与其好友一起报名了家附近某健身馆的体态调整课程,并支付了5000余元培训费。接受了一段时间的培训,赵某认为体验效果较好,遂又预付了下一年度的课程费用。后赵某因其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上课,于是向健身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已支付的课程费用。然而,健身馆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课程费用,其表示若要解除合同,需扣除一定费用后分期退款。双方就退费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健身馆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承办法官在庭前阅看卷宗梳理案情时,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小,双方争议焦点较为明确,遂把握时机在庭前展开调解工作。前期由于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随即展开“背靠背”调解,向双方阐释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并提出居中解决方案,希望赵某合理计算未接受服务的课程费用;健身馆从诚信经营、树立口碑、长远发展等多方面考虑。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健身馆在扣除部分违约金以及赵某已接受课程的费用后,将剩余费用全部退还赵某。后健身馆及时履行了协议内容,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关于特殊合同。健身课程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消费者以预付费用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的健身、教育等服务,合同的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和效果,该合同标的不宜适用强制履行。因此,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导致的损失。
关于退费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鉴于健身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以及健身房的成本、收益等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应酌情认定消费者承担一部分违约损失,扣除该损失后,剩余的课程费用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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