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纠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两天,及时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甲公司在参与乙公司施工项目投标时,按要求缴纳了30000元保证金。中标后,在投标保证金退款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乙公司却迟迟不按约定退还该保证金。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此类纠纷对企业资金周转和经营发展会产生较大影响,故秉持着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理念,迅速与乙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其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履行约定的法律后果,耐心释法说理。经过法官不懈努力,乙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于当天便将30000元保证金全额退还甲公司。甲公司收到款项后,对法院高效司法服务表示高度认可,并当即办理了撤诉手续。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不仅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更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约束。合同各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契约精神的坚守,也是维护公平交易与社会经济秩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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