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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交通事故维权需合理 损失扩大担责有尺度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孔维攀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5/4/11 17:38: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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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周某倒车时与景某的车辆发生刮蹭,交警认定周某负全责。事故造成景某车辆车门等部位损坏,其自行维修后主张赔偿维修费7800元及车衣费用2000元。周某认为维修费费用过高,部分配件可通过修复解决,无需更换。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承担70%维修费(5460元),景某自担30%,车衣费用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与协商义务的履行。维修费用需符合必要性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失赔偿以恢复原状为限。本案中,车门损伤经评估可通过钣金修复,直接更换超出必要范围。法院结合维修清单与实际车损,认定景某部分维修项目属于扩大损失,故对高额维修费用酌情扣减。协商义务不可忽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事故双方应就维修方案充分协商。景某未与周某有效沟通维修方式,单方决定更换车门的维修,自行扩大了损失,应减轻侵权方部分责任。此外,景某主张车衣损失2000元,但未提供事故前车衣存在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

温馨提示: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事故后拍摄现场照片、留存交警责任认定书,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2.主动协商维修方案:受损方应提前告知维修计划并征求责任方意见,避免单方决定引发争议。3.合理选择维修方式:优先采用经济、必要的修复手段,4S店维修非唯一标准,需结合损伤程度综合判断。4.保存完整凭证:维修清单、支付记录等应妥善留存,车衣、改装等特殊项目需提前留存证明。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赔偿旨在“填平损失”,而非让受损方额外获利。责任方应积极履行义务,受损方亦需理性维权,双方诚信协商方能高效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