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作为亲友间常见的经济互助形式,却常因还款问题引发矛盾。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朋友间的债务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连某本是多年好友。2020年,连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承诺工程资金到位后立即偿还。王某依约交付借款后,连某出具了书面借条。然而此后连某因经营失利,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面对王某的多次催收,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双方关系逐渐紧张。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连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量双方的朋友关系,以“化解矛盾、修复情谊”为目标,多次与双方沟通。在确认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后,法官从法理和情理双重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体谅被告的现实困难。经过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至此该起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该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司法在平衡情理法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提醒公众珍视诚信、规范借贷行为,也展现了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定分止争、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意义。
法官寄语
在现如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只有做一个诚信的人,才能有更多的朋友,才能走得更远,发展的更好。另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当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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