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房东杨某通过司法程序成功解决承租人合同解除后拒不腾退房屋的难题,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7年1月起,李某承租杨某名下房屋,双方签订未明确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年支付。基于长期租赁关系及双方信任,杨某未严格限定租金支付时间。截至2024年,李某累计拖欠租金2万余元,经杨某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责令李某支付欠付租金。
判决生效后,李某仅支付部分租金,仍持续占用房屋拒不腾退。经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2024年9月18日,在执行法官见证及双方确认下,李某最终腾退房屋并交还控制权。因李某在合同解除后至实际腾退期间(共计6个月)继续占有房屋,期间产生3000余元房屋占有使用费,杨某遂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该笔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负有及时腾退房屋的义务,其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承租人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实际占有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法定腾退义务,拒不腾退可能面临继续支付占有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租赁纠纷,避免采取不当措施扩大损失。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